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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对联讲法律

2021-05-23 22:38:42浙江宁波 张建军对联天地 0条评论

前不久,集团教培中心要我录制一堂法律培训视频课,供集团职工继续教育用。经过思考,我决定“与时俱进”,讲微信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因为,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许多同事有通过微信进行工作联系的习惯,不仅在单位内部用微信布置工作,传递工作成果,而且在与外部相关方联系时,也经常使用微信。由于微信聊天的相对随意性,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纠纷,甚至变成案件,很有讲讲的必要。

考虑到视频教学的“空对空”特点,我决定增加一点讲课的趣味性,用对联来辅助教学。 

首先,我将课程的名称定为“‘案’说微信点点‘法’”,以典型的七言句式高度概括了课程内容和特点,即以案释法,通过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这比较容易让学员理解和接受我所讲的内容,达到培训的目的。

其次,我将课程的目录设计成对联,以凤顶格嵌入了“微信”二字:“微言莫当寻常语;信案直如警世篇”。上联是课程的引子,主要是提示学员在工作中用微信,不能把微信聊天当成普通聊天,不去重视,从而引发争议。下联是课程的重点内容,通过已经生效的真实案件裁决,来一一讲解用微信工作的各种风险,“信案”即真实案例,其裁决结果足以警世醒人。 

当然,对联更多的是用在课程具体内容上。在讲课中,我讲到的每个案件,提出的每条建议,都用了一副对联,或者概括案件内容,或者点出案件所揭示的风险,或者补强所讲内容,力求形象生动,能帮助学员加深理解,加强记忆。在案例讲解部分,我把对联当作小标题,放在PPT课件的上方,在结尾建议部分“微信:想说爱你不容易”,我则用常见的贴对联的方式,直接将对联分布在PPT课件的两边,以大红渐变为底色,用黄色字体书写联语,十分醒目,视觉冲击力挺足的。案例部分的对联都是七言,建议部分的对联都是十一字,四七句式,既整齐划一,又体现了不同部分课程内容的变化。

在课程的第二部分,我讲了七个真实案例,用了七副对联。

 

第一个案例是讲两个自然人,在微信上就购买房屋装修材料达成了合意,但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定金后,却没有按微信聊天约定按时送货,导致违约,双方协商不成,买方便将卖方诉至法院。卖方在庭上抗辩时说:双方只有微信聊天,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所以,也就无“约”可“违”,他只愿意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不愿意承担其他责任。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的形式问题,我引用《民法典》第469条第3款规定,指出微信聊天属于“电子数据交换”,“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依法应当“视为书面形式”,即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双方之间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那么,双方应当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卖方应该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这个案例,我用的对联是:“微言亦有法之力,合意自当信以诚”,告诉学员,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也是可以签订合同的。

第二个案例讲的是一个公司的员工李女士,由于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条表达当时心情的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看到后,在下方评论说“如果一项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第二天,唐总又通过微信私聊方式要求李女士辞职并做好工作移交。李女士辞职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公司辩称:唐总是以李女士微信好友的身份在李女士的微信朋友圈里留言的,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李女士是自愿辞职,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唐总既是李女士的微信好友,更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李女士的上级领导,其言行足以代表公司,唐总的评论与私聊,都是以法定代表人口吻说的,是典型的公司行为,评论和私聊都是李女士“被迫”辞职的直接原因,因此,公司解除李女士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这个案例我用的对联是“真身若是如来佛,诳语亦为天子声”。“君无戏言”,你如果有某种特定身份,那么即使在微信上,你所说的也都可能产生基于某种特定身份的法律效力,是断不可信口开河的。

第三个案例的案情是:某公司经常在微信上进行资金和财务审批。后在公司内部邮件系统上,有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的名义收集了员工的通讯方式,然后这个“唐某”依据所收集到的信息,向部分员工发起了添加微信好友的请求,公司财务总监何某在已有唐某的微信好友后,又添加了这个“唐某”为微信好友,并在某一天,按这个“唐某”的微信指示对外汇出了200万元资金。后证实该“唐某”并非公司内部人员,更非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便起诉何某,认为何某作为公司高管,没有履行好高管的勤勉尽责义务,要求何某赔偿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通过微信进行资金和财务审批已成为公司的一种“习惯”,何某按“习惯”行事,并无过错。在公司没有保护好有关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员工的通讯方式泄密,并最终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在公司没有举证证明何某确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损失理应由公司自行承担,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真是:“未将私密关于口,焉可单辞责以人”。“单辞”者,一面之词也。

第四个案例小标题,我用的对联是:“已定船舷微信内,该担风险不虞中”。在FOB(Free on board)这个国际贸易术语中,海运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是以“船舷”为界的,“船舷”一词常用于指风险的分界线,也代称风险。案件的大致情节是:两个闺蜜,在微信上达成合伙投资开面馆的合意,并各自投资了12万元,后面馆投资失利,血本无归,一个没有参与实际经营的闺蜜便要求另一个执行合伙人闺蜜赔偿她的损失。这当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俗话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换成《民法典》第7条的说法就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既然已经在微信上达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原则,那么就应该信守承诺,接受现实。

前面四个案例讲的是实体法律问题,通过案例,我们明白了:微信可以作为合同签订、履行的协商、沟通渠道,在微信上谈合同谈工作,都会产生法律效力,对聊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后面三个案例则讲的是程序法律问题,特别是证据法律制度,“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发生纠纷形成诉讼时,微信聊天人如何保存、提取、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也需要依法进行,并学会必要技巧。

“刑事民事双标准,袁某张某同口声”,第五个案例讲的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差异。刑事案件由于关乎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因此,其证明标准十分严苛,要求证据链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达到证明结果的唯一指向性方可。民事案件主要关系到的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部分关系到人身权利的也难以涉及到人身自由权,更不会剥夺人的生命权,因此,从经济和效率原则出发,其证明标准往往不要求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只要能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这就是常说的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案例中的香港当事人本来通过微信聊天方式承诺将位于内地的一套房卖给内地的买主,但后来拒绝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方名下,并将微信注销了,且在庭审中矢口否认该微信号是她的。但内地的买主将房屋中介提供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聊天记录完整地反应了香港卖方从委托中介机构挂出房屋信息,到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全过程,内地买主与中介证人的说法也完全吻合,法院于是采信了这些证据,判决香港卖方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

现实生活中,合同的具体履行人可能并不是合同当事方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合同上约定的联系人,而是其他人。当其他人通过微信方式进行商务联络时,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那么,这个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具备证据法所要求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往往会成为质证时的争点,因为只有正确的人用正确的方式进行的联络与沟通,才会名正言顺地产生相应效力,如果微信聊天双方都不是有权代表当事人的人,那么,其微信聊天记录很可能不会成为案件判决的依据,“不识庐山真面目,可能法海假言辞”。第六个案例用的是我作为仲裁员仲裁的一个案件。原告虽然提供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经反复补充,都未能证明这些微信聊天记录是否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从而给案件裁决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最后一个案例也是讲微信证据的使用和判断。在一起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申请人声称被申请人在仲裁时提交的微信截图证据不是来自与他的微信聊天,截图所显示的微信号只有昵称,也不是申请人的。法庭责令被申请人当庭出示截图微信号的详细信息,并当庭拨打了微信上绑定的电话号码,结果申请人的手机立即振铃响应。法庭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真实的,从而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这真是:“昵称或许真无用,电话谁能不当真”,对微信证据的使用、质证和认定也是需要技巧的,技巧多种多样,这就需要我们与时俱进,养成不断学习和积累的好习惯。

微信用于工作和商务活动中,这既有法理基础,也十分便捷高效,业已成为普遍现象。那么,如何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呢?课程的最后,我给了学员们几点建议。

 

第一点建议是“固定微信号”,即在合同中,将联系人的微信号直接约定为联系方式,我们集团新发的推荐合同条款其中“联系人”条款就是如此。这有一个好处,就是当用合同约定的微信进行商务联络时,不管真正发微信的人是否微信的主人,都会直接产生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使用这些微信作为证据时,无需举证证明该微信主人的身份,也无需证明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微信经商,于法于情皆可取;合同有约,李鬼李逵尽同归”。

第二点建议是“固定联系人”。合同履行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双方联络与沟通较多,若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最后的风险将可想而知。只有固定一个或几个联系人,才能前后一致,不致语出多口,自相矛盾。特别是当合同同时将包括法律文书在内的各种送达都约定为合同联系人接收时,更能保证及时接收和行使权利,不至于出现送达不了的尴尬。这点建议,我写的对联是:“权利随人,且莫张冠成李帽;志功在我,还须后语顾前言”,也就是说,只有正确的人,才能做正确的事,才能正确地做事。

微信聊天,不同于电子邮件,相信大家在写电子邮件时,往往会比较认真,而用微信时,一不小心便会当作私人聊天,比较随意,这当然是很危险的。因此,我接下来就建议学员们在用微信工作和商务交往时,一定要努力做到“说正确的话”,既不能口语连篇,更不能含糊其词,词不达意,而应该用“法言法语”,用合同语言,做到严谨严密严肃,须知:“雾里看花,桃红李白皆相似;庭中质证,一字千金莫等闲”。

接下来一个建议是“最好全文字”。众所周知,微信能发文字,也能发语音、图片、视频,还能传送文档资料。但语音有口音不同影响理解的问题;图片有保存期限,过期了就打不开;视频聊天根本保存不了,视频结束后,聊天内容就消失了;文档资料需要下载后才能看才能保存,而下载保存后还存在着需要证明来源的麻烦,“图片语音,岂如文字同明白?视频函件,各有短长不老成”。所以,通过微信联系时,最好是全文字,即使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也应该把语音、视频、图片等转化成文字由双方及时在微信里进行确认。

在课程开始的引言部分“微言莫当寻常语”中,我引用了香港影视里常听到的一句话:“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在法律上叫做“沉默权”,俗话常说“祸从口出”、“沉默是金”,等等。但沉默不是永远都好都可以的,民事法律上还有个规则叫做“默认”,当对方表达一个意思,如果一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答复,法律便推定对方意思被另一方默认了,接受了。所以,“该出手时要出手”,该说话时得说话。微信聊天,由于好友太多,或者设置了“消息免打扰”,因而最容易忽视,出现不该沉默时也沉默着的情形,最后导致权利丧失,被默认为接受了对方于己不利的主张。所以,我建议学员们要“慎用沉默权”,并给了一副对联:“沉默非金,真理过头成谬理;迟延生祸,有权转眼变无权”。

两个小时的视频教学实在时间太短,不足以将微信的种种风险说全,也不足以将所有建议给足,所以,我最后向广大学员提了一个“兜底性”建议,那就是“学点小技巧”,建议学员们平时多留意一些与微信相关的案例,多从微信公众号、网络等渠道学点别人的经验,做到正确使用微信从事工作和商务交往,使微信聊天能真正达到自己所想要的法律效果,“石出他山,或有高招能琢玉;铁生微信,终归合法始成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谨慎、合法、勤学、善用,方能“点铁成金”,既充分利用新的社交方式方便工作,又能充分规避风险,实现各种工作和商业目标。

这真是:

十四副对联,融法于文,深浅之间添趣味;

两小时教学,由微见著,庄谐以外是情怀。

 

作者简介

张建军,男,湖南邵东人,现工作生活于浙江宁波,高级经济师,公司律师,国企法律事务负责人,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理事、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全国交通企(事)业十佳法律顾问,中国楹联学会会员、对联文化研究院研究员、诗钟社会员、词宗、直属步莲诗钟社理事,联都空谷诗钟社主评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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